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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1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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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

(第12辑)

2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主要观点】: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文件文号】:法释〔2020〕21号
275、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要观点】: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文件文号】:人社部发〔2020〕93号
276、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企业职工建房集资款不属企业所得问题的函》
【主要观点】:
经审查,陕西建光机器厂为解决本厂职工住房困难,于1995年12月15日以集资修建职工住房方案为题下发了〔1995〕18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集资对象、条件及方式。经上报市房改办公室获批后,该厂按市房改办批复的要求,将上述职工个人集资款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项帐户。上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就此事致函我办,明确指出:“此款其性质属于职工个人的,不应视为企业的其他资金。”请你院接到此函后,通知并监督荆沙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立即将此款解冻。
【文件文号】:法经〔1997〕12号
2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5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8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
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件文号】:法释〔2016〕3号
278、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对案外人未协助法院冻结债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经研究,答复如下: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做出了查封冻结盐城金海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财产的裁定,并向沛县城镇郝小楼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发出了冻结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你院〔2001〕苏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建筑公司对村委会的债权时,徐州中院对该债权的冻结尚未逾期,仍然有效,因此村委会不得就该债权向建筑公司支付。如果村委会在收到上述调解书后,擅自向建筑公司支付,致使徐州中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则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村委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外,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村委会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件文号】:〔2002〕执他字第19号
2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履行的判决如何执行的批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枫丹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06)民一终字第57号判决确定的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义务一案,经研究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现提出如下意见:    
Ⅰ、你院在本案执行中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2007)沪高执字第17-3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本案应当由你院继续执行。
Ⅱ、依据判决,本案中上海华夏文化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夏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使涉案土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过户条件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你院应当认真核查涉案土地状况,在确保枫丹公司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对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过户条件的地块,应直接裁定将土地使用权转给枫丹公司,并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不具备法定过户条件的地块,应当用足法律规定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华夏公司履行使土地达到法定过户条件的义务。
Ⅲ、如果本案确实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而不能执行,应当努力促成执行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文件文号】:〔2009〕执监字第217号
280、最高院民一庭:实际施工人以其系工程款债权所有人为由针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是否应当支持?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情形下,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因此,这类案件应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因此,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经审理属实的,应当予以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281、最高院执行局: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发布途径的认定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案中,A法院在拍卖乙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前,仅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未同时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发布,违反法律规定,影响意向竞买人参与竞买,拍卖行为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结合《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注:《拍卖、变卖规定》已于2020年修订,该条相应修改为《拍卖、变卖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内容不变】等相关规定,《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此处规定“法定途径”发布,主要考虑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拍卖。本案拍卖标的为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并非特殊财产,且目前技术上已实现人民法院通过某一入库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的同时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等其他入库司法拍卖平台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亦会同时发布拍卖公告,由此能够实现使更多人知悉拍卖信息,尽可能吸引更多潜在竞买人参与竞买的目的。因此,A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发布途径并无不当,拍卖行为不应撤销。    
【法官会议纪要】:采纳第二种观点
《网拍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法定途径”发布,主要考虑股权等特殊财产的拍卖,对此类财产拍卖前,人民法院除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还应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如拍卖标的并非股权等特殊财产,则人民法院在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外,无须同时另行通过报纸等“法定途径”发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编《执行工作指导》(第75辑)
282、第二巡回法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中“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法律问题】:
一般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又以该被查封财产设立抵押,并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他人可以行使抵押权,该一般债权人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诉讼确认抵押权一案而言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甲说】:肯定说
该一般债权人根据原《物权法》第184条第5项(《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享有排除他人在之后对查封标的进行抵押、转让等处分的权利,其由此与该查封标的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其债权也属于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故乙与丙银行抵押权纠纷一案处理结果与甲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乙说】:否定说
数个债权人对同一标的申请执行,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一般为“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尽管《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原则上不包括一般债权人,但一般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后,根据原《物权法》第184条第5项(《民法典》第399条第5项)关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属于禁止抵押的财产的规定,其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诉讼确认抵押权一案而言,具有物权法上的利害关系。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会议纪要
283、第二巡回法庭:执行异议之诉中机动车实际买受人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法律问题】: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甲说】:交付要件说
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民法典》第224条对此予以沿用。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仍属于动产、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应进行实质审查。在丙符合交付实质要件情况下。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能够排除执行。    
【乙说】:登记要件说
原《物权法》第23条同时规定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民法典》第225条予以沿用)规定了登记的公示效力,明确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规定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判断车辆权利人以及异议是否成立,仍应坚持登记要件的外观主义原则,在异议人丙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执行。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一般债权的申请执行人不属于该法第24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买受人可以其物权对抗一般债权人并排除执行。为防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恶意对抗执行,故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有必要实质审查异议人是否为真实买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虚假诉讼合理怀疑,可以认定异议人为真实物权人的情况下,异议人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
284、指导性案例120号: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执复38号
285、指导性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要旨】: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286、参考案例: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153号
287、参考案例: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    
在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该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符合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该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此后的另案中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214号
288、参考案例:天津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文号】:(2023)最高法执复13号
【往期回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1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3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4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5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6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7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8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9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裁判观点选编(第10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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